何謂動物占有人?

2011072910:00

就此,茲以一民法考題說明如下。

甲有大丹狗一隻,因體積過大,無法在公寓飼養,乃將其棄放在甲大學校園。甲大學捕捉一批流浪狗,包括這隻大丹狗,均戴上甲大學的項圈。請問大丹狗咬傷路人乙,其法律關係為何?
(97 身障三等)


以下為個人見解。

(一)
此題涉及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範圍,合先敘明。

(二)
按民法第190條前段所述,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對於占有人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1.
按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亦稱為直接占有人。而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則稱之為間接占有人。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則稱之為占有輔助人,後二者觀本法第941條以及本法第942條自明,不再贅述。

2.
觀民法第190條第一項可知,原則上由動物占有人負賠償責任,推定其管束過失與其損害之發生有因果上的聯繫,且其損害必須是出自於動物之獨立動作所為。而通說上認為民法第190條所稱之動物占有人,係屬對物在事實上有直接管領能力之直接占有人,以及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的占有輔助人,惟不包括對物無直接管領能力之間接占有人。

(三)
1.動產包括不動產以外之物。故動產包括動物,此觀民法第67條自明。

2.而動產所有權之拋棄,以意思表示加上拋棄占有之獨立動作即可。

(四)
1.
本題中甲棄養大丹狗,除有拋棄之意思表示,亦棄置於校園,做出拋
棄占有之動作,亦無意移轉所有權於他方,拋棄其所有權無庸置疑。

2.
按上開所述,可知以直接占有人以及占有輔助人對於動物可能發生的危險,有管束之責任,與是否為動物之所有權人無涉。本題中甲之校園已為大丹狗戴上可供辨識之項圈,客觀上對於狗已有使一般人可之此犬乃為甲之大學所管領。按前揭所示,自應對於乙之損害負責。

3.
惟若按民法第190條後段但書,甲大學可舉證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不在此限。

4.
又按民法第190條第二項,若大丹狗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甲大學對此有求償權。

結論:甲大學應對於乙之損害負責。


題外話
飼養動物需要有愛心以及長遠的計畫。
如題中的甲沒有長遠的計畫,因為寵物體積過大而棄養,愛心何在?
又為何不轉手贈予親戚或是其他人?
記得昔日亦有導盲犬的電影,引起民眾一時感動,飼養拉不拉多,
爾後卻又引發一波棄養浪潮,何其可憐!何其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