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過傳喚與通知之後,再來我想跟有興趣的網友談談拘提。
首先,茲就其意義與種類來做說明。
(一)意義:
稱拘提者,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自由,強制被告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
並且保全證據之強制處分。
(二)種類:
就目前之法律可大致區分為兩種,茲敘述如下。
1一般拘提:
就法律依據而言,
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以及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2 逕行拘提:
依本法八十八條之一的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