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漏判?何謂漏未判決?

2011041310:00
題外話,這兩個名詞雖然才差兩個字,但是概念與法律效果可是差很多。

茲就其意義與救濟這兩方面說明之。

(一)漏判

1 意義:

所謂漏判,係起訴數個案件,法院僅就其中某些案件為終局判決,

僅消滅這部份案件之訴訟關係,其他案件仍繫屬於法院。


2 救濟:

(1)不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

(2)應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判。



(二)漏未判決

1 意義:

所謂漏未判決,

係起訴單一案件,

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與以判決,另一部分雖未進行判決,

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判決效力及於全部。

使得訴訟關係全部消滅。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二款,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

2 救濟:

可分為判決未確定與已確定

(1)判決未確定:提起上訴。

(2)判決已確定:提起非常上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