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這兩個名詞雖然才差兩個字,但是概念與法律效果可是差很多。
茲就其意義與救濟這兩方面說明之。
(一)漏判:
1 意義:
所謂漏判,係起訴數個案件,法院僅就其中某些案件為終局判決,
僅消滅這部份案件之訴訟關係,其他案件仍繫屬於法院。
2 救濟:
(1)不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
(2)應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判。
(二)漏未判決:
1 意義:
所謂漏未判決,
係起訴單一案件,
法院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與以判決,另一部分雖未進行判決,
惟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判決效力及於全部。
使得訴訟關係全部消滅。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十二款,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
2 救濟:
可分為判決未確定與已確定
(1)判決未確定:提起上訴。
(2)判決已確定:提起非常上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