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肇事逃逸罪?

2011041310:00
就此,茲以法律規定與舉例說明之。

(一)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185-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

肇事逃逸罪需要,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以機械力為動力的交通工具。

故騎腳踏車,乃人力交通工具

駕牛車、馬車等交通工具,係屬獸力交通工具。

人力與獸力交通工具,均不在此條文所規範之內。

2 肇事:

肇事所指的是哪些呢?本條文所指的乃交通事故而言。

只要有創造交通事故即可。

至於係故意抑或者為過失,在所不問。

3 致人死傷:

這點也是最受爭議之處。

究竟係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若按照致人死傷之要求,當然很明顯已經不是危險犯之概念

但是若未致人死傷而逃逸,是否可以不罰呢?

如車體雖然遭受毀損,但是車主身體沒受到損害?

(二)舉例:

1

新聞曾經報導過,一名政府官員的夫人(簡稱某甲),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撞到路人(簡稱某乙),

警方認為某甲係在停車場而非道路上,

所以並非肇事逃逸。

而是過失傷害,以之移送法辦。

但事實上,法規上並沒有規定地點。

更沒有所謂停車場內不屬於道路,

所以並非肇事逃逸。

這樣的見解,是很奇怪的。

2

有網友詢問,如果肇事者說自己並不知情呢?

知情或不知情,算是判斷主觀構成要件的部份。

也就是有無故意或是過失。

但是,

如同上開所說明的,肇事者係故意還是過失,在所不問。

所以即使不知情,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論:

目前因為經濟發達,家家戶戶有一輛自家車是很常見、普及的。

也因此交通事故、意外風險也大大的提高。

許多人為了趕時間,所以就與對方私下進行和解。

但是,這是有風險的喔!!

對方可能反將一軍,打電話找警察過來,

說你肇事逃逸,把你告上法院喔!!

最好的辦法還是多花一點時間,找警察過來作測量、拍照

跟警方說明經過之後,詢問警方是否可以離開了。

當警方說可以OK

再離開比較好。

要私下和解也可以在警方為證人作證之下進行。

而不是為了省時間,造成以後要浪費更多時間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