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茲以法律規定與舉例說明之。
(一)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185-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
肇事逃逸罪需要,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以機械力為動力的交通工具。
故騎腳踏車,乃人力交通工具
駕牛車、馬車等交通工具,係屬獸力交通工具。
人力與獸力交通工具,均不在此條文所規範之內。
2 肇事:
肇事所指的是哪些呢?本條文所指的乃交通事故而言。
只要有創造交通事故即可。
至於係故意抑或者為過失,在所不問。
3 致人死傷:
這點也是最受爭議之處。
究竟係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若按照致人死傷之要求,當然很明顯已經不是危險犯之概念
但是若未致人死傷而逃逸,是否可以不罰呢?
如車體雖然遭受毀損,但是車主身體沒受到損害?
(二)舉例:
1
新聞曾經報導過,一名政府官員的夫人(簡稱某甲),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撞到路人(簡稱某乙),
警方認為某甲係在停車場而非道路上,
所以並非肇事逃逸。
而是過失傷害,以之移送法辦。
但事實上,法規上並沒有規定地點。
更沒有所謂停車場內不屬於道路,
所以並非肇事逃逸。
這樣的見解,是很奇怪的。
2
有網友詢問,如果肇事者說自己並不知情呢?
知情或不知情,算是判斷主觀構成要件的部份。
也就是有無故意或是過失。
但是,
如同上開所說明的,肇事者係故意還是過失,在所不問。
所以即使不知情,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論:
目前因為經濟發達,家家戶戶有一輛自家車是很常見、普及的。
也因此交通事故、意外風險也大大的提高。
許多人為了趕時間,所以就與對方私下進行和解。
但是,這是有風險的喔!!
對方可能反將一軍,打電話找警察過來,
說你肇事逃逸,把你告上法院喔!!
最好的辦法還是多花一點時間,找警察過來作測量、拍照
跟警方說明經過之後,詢問警方是否可以離開了。
當警方說可以、OK
再離開比較好。
要私下和解也可以在警方為證人作證之下進行。
而不是為了省時間,造成以後要浪費更多時間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