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茲又來跟對刑法有興趣的網友來談談。
到底累犯是啥?
我相信很多人對此有所誤會,以為這個人有前科,再次犯罪就是累犯。
其實,並非如此。
所謂之累犯,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
犯有期徒刑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四十七條訂有明文規定。
亦即,
若曾經受到法院拘役或者是罰金,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嗎?不是。
若曾經因為犯重傷害罪受到執行,
執行出獄之後因為開車過失撞傷人是累犯嗎?也不是。
若曾經因為犯傷害罪受到執行,執行出獄
五年後因為吵架而故意殺人是累犯嗎?也不是。
成為刑法上之累犯,
需要受有期徒刑執行後(也就是出獄),
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
必須符合這些要件,才可說是累犯。
累犯,必定是有前科之人。但是有前科之人,再度犯罪,卻不一定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