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動產?何謂動產?(二)
再來正式進入來探討,到底在法律上如何對物品進行區分。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此見民法第66條自明。
我想土地,應該一般人都不會陌生。
比較讓人難解的是,何謂定著物?
所謂的定著物,係指固定並附著於土地上之物。
按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總會議之決議,
定著物,
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之目的,
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按照這樣的要件而言,房屋,當然是定著物。
再來要看到的是,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其實這部份不難解釋。
如果家中有種植稻米、蔬菜、水果之類的農產品應該就知道了。
我以龍眼為例。
龍眼成熟之後,在未與樹木分離之前,它就是不動產。
但是與樹木分離之後,它就是動產了。
至於何謂動產,茲留到下篇再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