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
所謂的不告不理,
就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8條之規定,
法院不得就未起訴之犯罪審判。
此即所謂之不告不理。
若違反此一原則,則屬訴外裁判,
亦違反本法第379條第十二款,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
當然違背法令,
故可上訴請求撤銷。
告即應理:
不告不理相對的概念就是告即應理,
法院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須加以審理與以判決。
否則及違反本法第379條第十二款,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