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一造辯論判決?

2011072910:00

目前法院制度係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採法律審。

而事實審則需要透過雙方的言詞辯論來加以審理。

所以法院就會發出傳票,讓雙方當事人於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攻防。

如此數次攻防,直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才會做出判決。

而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有一方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

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之意。

而這樣的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均有相關的規定。
茲就民訴說明之。

就民訴第385條第一項之規定,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次不到場時,他造到場的當事人可以向審判長聲請判決。

當事人再次不到場,法院可以依據職權來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