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現行犯?(二)

2011072910:00
依據刑訴第88條第三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為現行犯。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茲就此依序舉例如下。

第一款應該是滿容易見到的。

尤其戲劇還滿愛演這種戲碼,開始民眾跟歹徒追逐。

小美走在路上,而其手上有一個顯眼的手提包。

而惡劣的搶匪,見到之後隨即將之以不法腕力搶奪而來,飛嘯而去。

而小美趕緊在歹徒背後直追大喊:

捉賊喔!捉賊喔! 或是 搶劫喔!幫幫我抓住他!

此時正好有熱心民眾看到這樣的情況,於是趕緊騎車直追

幫忙追捕歹徒,扭送警局。



第二款舉例如下。

如男友持刀刺殺女友,身上的衣服因而濺滿女友的血跡。

而該名男友在刺殺之後,也大為失措。

身上穿著血衣逃跑,被人所發現。



那麼面對這些人,該如何做呢?

在刑訴第88條第一項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也就是人人都有權逮捕現行犯,每個人民都可以去做。

但是如果在體力上不夠好,自覺無法制服歹徒。

就請發揮國民的道德心、正義感,打個電話報警處理即可。

以上對於現行犯,粗疏淺白的解釋就到此。

如有疏漏錯誤,還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