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良民證?

2011072810:00
良民證其實並非我國法律上正式之說法,

在台灣實際上稱之為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其用途在於可作為出國移民或者是求職時所用之證明文件。

附帶一提的是,

近來有網友在茲之文章,打工,請留意(二)

問到業務過失傷害罪,這是否會有前科記錄?

首先,這是刑法的規範,判刑究竟如何,須依據法官做出判決而定。

當判決確定之後,才會有所謂科刑論罪的問題在。

而就這題目所稱的情況,大部分被告都會與原告走向和解,原告撤銷。

然後被告就以金錢的部份對原告做出賠償。

當然也有走上刑事庭的案件。

但這部份在科刑上,走向緩刑的占大多數。

是否會留下前科記錄,這在相關文件上都會有所記載沒錯。

如在刑事訴訟法上調查證據當中,也會有前科資料表來做為審判的依據。

而刑事案件報案人當然會也做記錄,

因為這報案人很有可能就是目擊證人,更有可能就是做賊喊抓賊的正犯,

這對整個刑事案件的突破影響都是很大的。

那這些記錄會全部都寫在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上嗎?

這部份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