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為能力?(四)

2011072710:00
依據我國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那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呢?
這部份規定於民法第77條至85條。
對此,茲羅列於下,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82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第84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民法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條文繁多,恕不一一詳述之。

茲略舉三例於下篇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