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茲以一民法考題略為解說。
18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
又因受工會理念感召,而將其薪水半數按月捐回給工會。
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 (96 司特)
簡單說明如下。
依據民法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而甲十八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甲受僱於乙工會,成立僱傭契約。
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該法律行為有效。
再來就贈與部分,其贈與行為效力為何?
依據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而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該贈與契約效力未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部份暫且說到這邊。
茲最後於下篇說明何謂完全行為能力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