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重傷害?

2011040810:00
某些人對於重傷害總是擴大解釋,就連新聞記者也是如此。
如發生車禍,頭破血流,手臂都是血,就說重傷。
其實,就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義,重傷罪的定義是很嚴謹的。
以下列述條文部分: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由以上可知,重傷需要根本無法可治,或是嚴重減損。

如夜市人生當中友慧把大風的眼睛給插瞎,這就符合毀敗一目之機能。
也就可以說是重傷害。

那某些車禍當中,血流滿面,通常只要清理傷口,等待時間就可以癒合。
根本還未達到重大不治之狀態。

只能說,目前的記者學法律也沒學好。
動不動就誇大其詞,誤導民眾。增加新聞效果,也嚴重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