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首?

2011040910:00
其實自首,毋論是媒體或是戲劇都對此產生重大的誤解。

以為只要犯罪行為人(也就是兇手)犯罪之後,去警局坦白犯罪經過,

就可以說是自首。

甚至以為只要自首,就一定會減輕其犯罪之刑罰。

就此,茲先列出刑法第62條規定,說明其意義。
再舉二例作簡單扼要之說明。

(一)
就法條規定而言,刑法第62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自首的意義:
稱自首者,謂犯罪人犯罪未被發覺前,
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館公務員,
而接受裁判,鼓勵犯罪者勇於認錯,改過自新。

(二)
1
若有看過娘家之網友,應該多少會記得,再此連續劇快要結束的時候,
建弘用砂石活埋凱莉之男友。

但是在劇中可以看到,這名被害人在將要殺害之際,將具有拍攝功能的手機
先行丟在一旁,使得兇手所作所為,無所遁形。

最後由於凱莉的搜尋之下,終於發現該證據。
而此證據也由警方掌握。
也就是警方早就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
當然不符合自首的定義。
須知,自首,要在犯罪人犯罪未被發覺以前的時間點才算數。

2
記得在一兩年前,有計程車司機因跟乘客吵架,
因此在乘客下車之後,開車衝撞,使的乘客當場死亡。
當時媒體報導,於藏匿不久之後,主動自首。
但是,在當時警方早就知道兇手是誰。
別說是警方,媒體也早就知道了。
那能說是自首嗎?不行。
此時僅能按照刑法第五十七條,
因為犯罪後主動投案,態度良好,可以由法官考慮是否要減輕其刑。

(三)自首是否一定可以減輕其刑?
答案是否定。需視法律上有無特別規定。
如果法律未特別規定,
一般而言,可否減輕,需由法官作考慮予以裁量。
這也就是法官裁量權之行使。

最後,希望有緣看到此篇文章的網友,
看戲歸看戲,新聞也看看就好,
許多用語與法律實在相差甚遠,
若以為戲劇與新聞所說的就是真的而相信,
那就真的是一知半解吃大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