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易服勞役?

2011040910:00
所謂易服勞役,
茲以其意義以及法條說明之,
(一)
就意義而言,

係被科處罰金之人逾期無力繳納全部罰金時,
以勞役代替未繳納之罰金部分。
易服勞役不等於易服社會勞動是需要進入監獄裡面作工作服勞役的。


(二)
以下列舉刑法第42條 條文,作為參考,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
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