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易科罰金?

2011040910:00
就其意義而言,
係對輕微之犯罪,而處罰短期自由刑者,為便於鼓勵改過自新,
准予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

而依刑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由以上可知易科罰金需兩個要件。
一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需均符合此要件,方可易科罰金。

就此我以民國87高三的考古題作簡扼說明如下:

問題:
砂石車司機甲,於載貨途中,違規超車撞死路人,被提起公訴。
法官於對甲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
問可否易科罰金?請附理由說明之。


砂石車司機,係以運輸為職業之人。而其違規超車,係業務上之過失。
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參考刑法第276條第二項之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故就此司機而言,是可以易科罰金。
因為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6條之規定,而就該法條所言,
最中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易科罰金之第一個要件。

而就第二個要件而言,
司機受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對照刑法第41條規定,
尚需符合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就此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具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就此而言,此名司機與刑法第41條所述之要件均符合,
故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