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句話大家都曉得。
在哪些地方常見到呢?
電視上的古裝劇或是歌仔戲之類的戲劇中,更是常見。
但是,這在今天的刑法上適用嗎?
剛好在國考的考古題上,亦有類似之考古題,
一併列出說明如下。
在歌仔戲或平劇等故事中,有謂『不知者無罪』,
就現今刑法而言,
此觀念是否正確?理由為何?
個人見解:
對此,茲就其意義加以說明。
意義:
依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由此可知,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違法性予以誤認,亦即行為人不知其
行為為法所禁止;或雖知法所禁止,但誤認為法所允許者。
前者如國外之ABC在美國吸大麻
(大麻,在美國是頗受爭議之物。某些州允許,某些則否)
回來台灣念書之後,不知大麻在台灣為違禁品,且予以吸食。
後者如行為人知道強盜罪,但不知以迷藥迷昏男性,且對之乾洗,
也算是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