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定義及舉例說明知。
(一)定義:
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由上開條文,可以得知,
所謂之幫助犯,係指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且需正犯所為以達到可罰之程度,使能構成幫助犯。
(二)舉例:
1
大樓管理員因不滿保險公司獎金減少。
在守衛室內假寐之際,餘光瞥見有竊賊窺探,
由於心中對公司之不滿,於是裝做昏睡而讓竊賊順利偷走東西。
雖然竊賊不知道此乃管理員之幫助,但管理員仍為幫助犯。
2
某甲知道某以打算去偷車,於是給予萬能鎖匙一把,且預祝馬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