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罪刑法定主義?

2011040810:00
就此問題,吾人以其意義與其延伸的四個內涵說明之。

意義:
依刑法第一條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亦即
何種行為,對之科以相對的刑罰,而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即為罪刑法定主義。
就此所延伸的四個內涵說明如下:

1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之效力若能溯及施行前,則將使得人人恐慌,
民將無所措其手足,與罪行法定主義保護人權之功能大相違背。
故禁止溯及既往。

2 禁止類推適用:
所謂類推,亦即某事實在法律規範上,並無適當之法律予以涵攝適用,
故比附援引其他法條。
而刑法若是大肆類推適用,將大大迫害人民權利。
故禁止類推適用。

3 禁止適用習慣法:
最刑法定主義,需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
亦即需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僅適用成文法,禁止適用習慣法。

4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科刑的種類與範圍均需訂有明文。
禁止因個人喜好擅斷,故禁止絕對不定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