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婚姻之撤銷?

2011041210:00
就此問題,茲以國考考題一併說明。

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97書記官】

(一)婚姻撤銷之原因:

民法對於婚姻撤銷的原因,係採列舉主義,亦即需限於下列事由,

始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1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

依民法989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按民法第990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981條規定者,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結婚者,

不得請求撤銷。

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

民法第991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984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4 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醫治者:

民法第99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5 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民法第996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

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6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民法第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二)撤銷之效力:

依民法第998條規定: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由此規定可以得知,婚姻經撤銷後,僅向將來發生消滅婚姻之效力,

與離婚相同。

且結婚之撤銷應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僅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