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開單以鞭炮報復?少年炮轟警局被捕

2011041210:00

內容簡述:

彰化一名高職夜校生,因為無照騎車,被警察開單,罰6000元。
因而
心生不滿,夥同10個同學,分頭到彰化縣4間派出所前,丟擲鞭炮發洩,
雖然
皆以衛生紙或口罩擋住車牌,但警網攔查,還是逮捕11名嫌犯,而且都是未成年,
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
個人見解:
可能觸犯的條文有,

刑法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

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

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