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探裁判離婚(三)

2011072210:00

依據民法第1054條之規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以下也就是第六款至第十款之事由,即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茲就此以第七款事由作為說明。

小華跟小芬兩人本為甜蜜恩愛、人人稱羨的夫妻。

結婚還未七年,老公小華就開始心裡癢癢的,於是出入風月場所偷歡。

不料,好的不中,壞的中。果真中標!!

小華染上不治的花柳病!!!

小芬知道之後自然是怒不可言,難以原諒這骯髒的男人。

這時候,小芬就要在知悉後一年內,趕快去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以上人名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以上就裁判離婚的期間限制,大致就簡略的說明到此。

茲粗疏陳述解釋,還請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