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離婚?(二)

2011071910:00

首先談到的是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之為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

也就是夫妻雙方,兩個人依據法定方式訂立解消婚姻的契約之後,

並且依據戶籍登記規定發生離婚效力的方式。

依據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真有意思想要離婚。

如果是偽裝離婚以達到某種目的,這樣的離婚是無效的。仍然具備婚姻的效力。

而未成年人,則是因為有可能有思慮不周之情形,對於離婚,茲事體大,

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審慎考慮同意才行。

而依據民法1050條之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書面,這是希望離婚的當事人能夠審慎考慮清楚,確保真有離婚之意。

而且這樣的文件,還需要有兩個證人在上面簽名。

最後,決定要結束這場婚姻的夫妻雙方,需要到戶政機關去作離婚登記。

再來茲想談談我國目前第二種離婚方式,也就是裁判離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