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法條提到,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者的事實。
那麼,針對這件事情應該如何解決呢?受有利益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對此,茲舉一例說明之。
小明有一個兒子小小明。
而這兒子這小小明整日不學無術,到處揮霍。
一日小小明向其友人小小華,借貸一萬元要去改造機車。
而經過了一段時日之後,
父親小明才知道有此事,雖然生氣,仍為兒子代為清償這筆一萬元的債務。
殊不知,小小明乃早就已經清償這筆債務。
而小小華也不是正氣之人,而是小人之輩
自然心中暗爽兼竊笑的收下這筆一萬元。
對於後來多收的這筆一萬元,自然是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第179條之規定,
受有損害的小明,自然可以向小小華請求返還這筆多收的一萬元。
當然,仍然老話一句。
孩子生下來,一定要好好教育扶養。
否則社會只是增添不良之輩,使得國家風氣更為動盪不安而已。
目前我國民法對於不當得利的規定,余就簡單的解說到此。
當然對於不當得利,實務上還有更多複雜的狀況。
茲僅係舉出一些簡略規定加以介紹,粗疏介紹還請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