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古語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一個人活在這社會上,本來就需要為了自己生活賺錢謀生。
滿足自己生活所需。畢竟,我們文化是用金錢消費取得所需的社會。
而非較古老的時代,以物易物的經濟模式運作。
所以,想多賺點錢,為自己生活著想。這也算是人類的天性。
但是如果運用不正當的手段,為自己的牟取不當利益,使得他人受到損害,
在法律上自然也不能放任不管。
對此,在民法上有何規定呢?
茲就不當得利的部份於下篇探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