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要談的是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之為判決離婚。也就是具備法律所規定之離婚原因的時候,
夫妻之一方可以對於他方提起離婚之訴。
而法院認為該方提出是有理由的時候,也就會以判決的方式解消婚姻關係。
那麼,目前有哪些離婚原因在法律上有所規定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最後,還是有幾句老話想說。
茲想說的是在還未論及婚嫁時,應該審慎考慮。
婚姻,並非兒戲。不應該一時沖昏頭而匆匆結婚。
而是思考婚姻對自己意義為何?認真看待。
對於彼此,對於雙方家庭都是一個重大的轉變。
而既然結婚之後,雙方都有責任共同去維繫整個家庭。
面對問題共同協商處理,而非暴力相向或者我行我素。
這些僅是讓婚姻更為惡化,難以挽回。
目前我國民法對於離婚的方式,余就介紹到此了。
茲僅僅是舉出一些簡略規定加以介紹,粗疏介紹還請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