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何謂租賃?(一)

2011072210:00
問:租賃不是沒有打合約或只是口頭續約,在合約的日期是屬過期的。

答:以下為個人見解。

在此個人推斷網友所說的沒有打合約,是在講沒有打書面的租賃契約。
而僅口頭約定而已。

而依據民法422條之規定,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就此,茲舉一例以說明之。

如小明跟小華訂立房屋的租賃契約,期限兩年。

但是兩人僅以口頭約定,而未以字據訂立。

如此一來,小明兩年以後,還想要繼續多住下去,自然是可以的。

因為這是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可是當初只說兩年阿?請注意本條後面的規定。

視為,在法律上是不能舉反證推翻的。

所以正確來說,

這樣沒有訂立的書面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是屬於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這跟契約逾期,違約的問題是兩回事。

再來就網友第二個問題於下篇探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