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不可觸犯的界線

2011072210:00
緣起:
在我之前所寫的時事新聞中當中。
有一篇的篇名係新聞:與少女偷償禁果。
有網友問到那如屬自願性呢?那這又如何判呢?


首先,余並非法官。而且法官在判案上自有他們一定的角度。
法官該如何對此案去判斷,茲也僅能從法條去推斷可能的判案方向而已。

先就這內容簡述:
A男與B男分別在網路上認識國中少女,成為少女前後任男朋友。
而後因少女身型發胖,被老師察覺有異,發現已經懷孕。
追查後發現少女因分別與網友A、B偷償禁果所導致。

當初新聞報導並無說明男女雙方正確的歲數。
不論特別法就刑法來說,
茲設定,假若網友A僅十六歲,而該名國中女生僅十五歲。
而在兩人情同意合之下發生性關係,這在刑法上可能觸犯什麼罪呢?

依據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規定,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227之一又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說,如果網友A與該名國中女生為性交。
可能會被處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念其年輕,不知事情嚴重。
會再以227-1予以減輕刑罰。

惟若網友A已經24歲呢?
自然不符合227-1的規定,惟有可能在法官考慮事情的發生經過,
考慮在刑責上是否減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