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所述,對於惡劣的小玉,在刑法上該如何予以制衡?
就刑法第310條第一項之規定,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且小玉的傳述方法,是使用文字來加以傳述,傳撥範圍更廣。
就刑法第310條第二項之規定,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刑罰上自然更為加重。
這樣似乎處罰太輕?
其實這還可以透過民法來討回公道,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對於誹謗罪就簡單的陳述到此。粗疏說明,還請不吝斧正。
如果網友對誹謗罪還有興趣,請閱覽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以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