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用的範圍(二)

2011072310:00
依據民法第6條之規定,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但是胎兒呢?胎兒還尚未出生阿?這要怎樣去保護這未出生的生命?
所以在民法第七條就有規定。

依據民法第7條之規定,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也就是說,胎兒在肚子中,有關於他的權利保護也是存在的。
只要胎兒日後能夠平安出世,他的權利能力就是存在。

關於死亡以後你覺得呢?
身後事的安排,民法規定的更是詳細。
整個民法最後的編章,繼承篇都在講繼承的相關事情。
余之前特別講現今設定遺囑的方式就是其中一部分。

為何如此?
因為人走到最後,有許多該交代的事情,連講都沒講清楚就撒手而去。
搞的子孫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生前自己去規劃身後該怎麼處理,就是比較穩妥的方法。

前些日子聽網友說他親戚處理身後事等等。
亡者的子女也沒注意到這些,予以火葬。但其實該名亡者希望身後土葬。
也許網友認為,該怎樣葬又有何關係?反正都已經走了,又無知覺。
但是,尊重亡者的意願,死者的真意不是更好嗎?

不過,朋友的希望,我有聽到 ^^
日後會看狀況,多少補充一些刑法上的小知識供參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