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有網友目前因為銀行貸款,每月被高額的債務壓的喘不過氣。
茲就此詢問,家中是否有債權?
如果有的話,須要趁時效尚未消滅之前請求對造清償。
否則一旦消滅時效屆至,則對造可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清償。
如此一來,即可紓緩債務的壓力。
不過,網友私底下又詢問有關不動產共有的問題。
對於不動產共有,誤認分別共有不動產,須要有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得進行出賣產生誤解。
茲就此認為須多多釐清。
下篇茲就共有的定義合先敘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