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共有,意思即此物由數個人共同分享。
如小明跟小王兩人資金不夠,可是又想買一台機車方便出門以代替步行。
所以兩人決定,這一輛摩托車由小明跟小王各出資一半買受之。
小明星期一、三、五可以使用該機車;
而相對的小王則是星期二、四、六可以使用該機車。
這就是動產的共有。
而在民法上對於不動產的共有是怎樣看待的呢?
在種類上大致可以區分為分別共有以及公同共有。
茲首先就分別共有說明如下。
依據我國民法第817條之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而我國民法第818條規定,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由上開條文可以知道。
分別共有,
也就是所有權人依據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共同持有共有物之全部。
按照比例使用收益之權利。
那何謂分別共有呢?茲於下篇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