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妻捉姦 跟監百公里 買床單保證據

2011040610:00
內容簡述:
A男有妻B女。而A男於情人節前夕帶女會計C女於汽車旅館開房間。
由於B女早有懷疑,因而跟監百公里,於汽車旅館買下床單保留證據,
並且阻擋A男與C女離去,卻遭丈夫A男駕車撞傷。
B女除提起通姦罪之外,一併提起傷害罪。
A男辯稱,床單上含有精液的套子是在廁所自慰所留下的。
C女辯稱,兩人是因為出外洽公後,A男因為疲勞,所以前往汽車旅館稍作休息。
而A男雖有向她自己求歡,但遭拒絕後。A男去廁所自慰,
C女自己好奇撿來看。

個人見解:
其實通姦罪或是傷害罪沒啥好談的,
比較令人發笑的是A男與C女的辯解。
就A男的辯解而言,
一個男生會不避諱的與女生進去汽車旅館嗎?
且已經是有家事的男性?
更何況這名男性就新聞內容可得知是疲勞狀態,疲勞狀態會求歡?
求歡不成還自慰??
這根本是累上加累。
基本上我是不相信這名男子的辯稱。
就算這名男子辯稱屬實,我還是認為他的疲勞是假的,是要跟女會計上房的鋪陳。
就C女的辯解而言,
女會計不避嫌嗎?
若是毫無不倫情感,按常理而言會跟男性會保持距離。
更何況是與有家室的男生。
且A男去廁所自慰後所留下的套子,女性真有如此好奇,還特定跑去
廁所內的垃圾桶中撿起觀察嗎?
或許真的有如此好奇心的女性,
但已經不太符合常理,吾人採懷疑態度。
撇開以上個人猜測不談,一切皆須以證據作審判依據。
那B女,也就是妻子可提起哪些條文作為依據呢?
就刑法部分而言: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註:相姦者,也就是新聞內容所提及的C女)
再來就新聞所提及開車撞傷B女之部分,
就傷害罪而言,可以提起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就民法部分而言: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與新聞無關條文部分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