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司機操作有過失 公車撞向分隔島

2011040710:00
新聞:司機操作有過失 公車撞向分隔島

內容簡述:
凌晨十二點多,由台北車站開往內湖的公車,疑似因司機對大客車不熟悉,
結果撞向分隔島。
車上共有五名乘客因此受到輕傷。

個人見解:
就民法與刑法上可提出哪些主張呢?說明如下:
(一)就民法上而言:
1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就刑法上而言:
1刑法第284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