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邁向人生的幸福抑或是愛情的墳墓?

2011040710:00
未結婚的人嘲笑已結婚的人走進愛情的墳墓。

已結婚的人諷刺未結婚的人死無葬身之地~~

結婚,究竟有啥意義呢?

結婚,

係兩個相愛相戀之人,想要繼續一起生活,同甘共苦,以邁向美好的將來為目的。

那在法律上有何需要遵守得規則呢?

就此大致可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依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質要件

(一)須有結婚能力、結婚合意。

(二)民法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反面解釋,也就是男生須滿十八歲,女生滿十六歲才可結婚。

(三)民法第981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何謂未成年人呢?依民法十二條之規定,也就是未滿二十歲之人。

(四)民法第983條之規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五)無監護關係,但經監護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須非重婚。

(七)須非受詐欺、脅迫。

(八)須非無意識狀態或精神錯亂中。

(九)須非不能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