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議員爆料 數位學生證成為犯罪工具

2011041610:00
內容簡述:
台北市之前將國中小學的學生證變成感應卡,去年起結合悠遊卡。
但目前卻有學生家長反應,同學強迫孩子用此幫忙買東西。

題外話:
希望有孩子的家長,要好好看管自己的孩子。
家庭教育沒做好,希望學校教育或社會教育能夠把孩子給教好,
老實說,期待可能性是相當微薄的。

個人見解:

就刑法而言
可能觸犯刑法第346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故,只要做出恐嚇,欲令同學交付的動作,無論是否有將財物取得,亦可能觸犯。
惟按照國中小學的學生年紀。
依刑法第18條之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按民法規定而言
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在按民法第180條之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故若同學的確以此受有利益,可能成立民法第179條。

至於是否符合民法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之,

按上開之規定,雖係因不法原因(即恐嚇取財)而受有利益,但不法原因僅存在
於受領人,亦即恐嚇取財之同學,故受害之同學仍可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