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述:
快遞人員甲因為遺失貨款,向警方報案謊稱遭搶,
惟經過清查後,發現僅見孤身一人的甲而無所謂搶匪。
進一步詢問,才知道原來是謊報一場。
個人見解:
依造刑法相關規定,甲可能遭受下列法條而受起訴,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該法條乃針對未指名犯人而向公務員誣告。
相對而言,則是指名犯人所做的誣告,
依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若檢察官不發動起訴,
而是以緩起訴處分來終結偵查程序也挺有可能的。
因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的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粗疏結論:
總而言之,做人實在絕對是有賀謀壞(台語)
新聞:謊報貨款遭受搶奪 監視系統清查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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