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離譜老師 不法行為樣樣來

2011041610:00
內容簡述:
此名老師(以下簡稱某甲),向學生甩巴掌,並且於晚上打電話給家長狂罵。
指出家長當清潔工的苦心全白費,你的孩子以後還是會當清潔工。
根據新聞報導亦指出,某甲亦曾對有自殘同學說:
要割?我幫你割深一點。
隨後又打了兩個耳光。

題外話:
當老師,請把自己的品格給修好。
而不是光懂知識,不懂修養,難成模範之輩。

個人見解:

刑法而言可能觸犯: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部分而言可能有: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學生精神深受痛苦,更可請求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