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訴第88條第三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為現行犯。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茲就此依序舉例如下。
第一款應該是滿容易見到的。
尤其戲劇還滿愛演這種戲碼,開始民眾跟歹徒追逐。
小美走在路上,而其手上有一個顯眼的手提包。
而惡劣的搶匪,見到之後隨即將之以不法腕力搶奪而來,飛嘯而去。
而小美趕緊在歹徒背後直追大喊:
捉賊喔!捉賊喔! 或是 搶劫喔!幫幫我抓住他!
此時正好有熱心民眾看到這樣的情況,於是趕緊騎車直追
幫忙追捕歹徒,扭送警局。
第二款舉例如下。
如男友持刀刺殺女友,身上的衣服因而濺滿女友的血跡。
而該名男友在刺殺之後,也大為失措。
身上穿著血衣逃跑,被人所發現。
那麼面對這些人,該如何做呢?
在刑訴第88條第一項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也就是人人都有權逮捕現行犯,每個人民都可以去做。
但是如果在體力上不夠好,自覺無法制服歹徒。
就請發揮國民的道德心、正義感,打個電話報警處理即可。
以上對於現行犯,粗疏淺白的解釋就到此。
如有疏漏錯誤,還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