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人?(二)

2011042310:00
承上篇所述,茲就此說明何謂自然人?

就此,吾先以其意義,權利能力的始終來做說明。

(一)意義

稱自然人者,謂因出生而存在於世界的人類。

不論其年齡、性別、心理或生理有無缺陷皆係自然人。

說的似乎有點文言,白話來說就是,

看看你的家人、你的朋友、你的情人或是更為親密的配偶就可以知道了。
這些都是自然人。


(二)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觀民法第六條之規定自明。

人,在民法上的規定是有權利能力的。

而權利能力,也就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而這份能力係開始於出生,直到走到盡頭,也就是死亡,才算結束。

(三)權利之始期

惟,出生到底要怎樣認定?

嬰兒的頭顱已經先出來,就可以認定是出生呢?

還是嬰兒的身體全部出來,就可以認定是出生了?

或者說被醫生切斷與母體的聯繫,也就是切斷臍帶作為認定嗎?

在法律上的認定,係認為嬰兒要能夠獨立呼吸,才能算是出生。

也就是嬰兒出生,被醫生打屁股,哇哇大哭,開始呼吸第一口空氣。

這時候,他在法律上就是一個人了。

(四)權利能力之終期

從出生、讀書、談戀愛、就業、結婚、生子、一直邁向老年,終至死亡。

生、老、病、死,每個人都難以避免的自然歷程。

那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死亡?

在法律上對於死亡大致可區分為自然死亡與死亡宣告這兩部分。

自然死亡,究竟是

這人心臟已經不跳了作為依據?

或這個人已經沒有呼吸來做判斷?

還是這人都瞳孔放大了來做認定?

目前,傳統上認為,需要以心臟停止作為判斷。

而死亡宣告,係失蹤人,經過一定的期間,仍未尋獲,在法律上推定為死亡。
此觀民法第九條自明。

那期間大概有多長呢?依造民法第八條之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關於何謂法人,茲於第三篇做分享。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