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使用鴨嘴器增添性趣 女方不願告男方

2011041210:00
內容簡述:

A男與B女多次上床,合意性交。

不料日前A男卻使用鴨嘴器,表明欲以鴨嘴器插入下體,

對B女之下體仔細觀察。

B女雖已明白拒絕,但A男仍不顧感受,強行插入下體。

對此,B女已向警方報案。

而A男則表示,兩人從未發生關係,不明為何如此抹黑。

個人見解:

由這些內容難以知道究竟哪一方所言為真。

因此茲推測兩種可能,作為陳述。

若女方所言為真:

就刑法而言可能觸犯的有: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性交的定義,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可知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就民法而言可請求的有: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男方所言為真:

就刑法而言,可以主張,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民法而言,可以請求,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