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病房之內 男看護性侵害實習女護士

2011041210:00
內容簡述:

台北一名醫院男性看護,月前向實習女護士謊稱有按摩師資格,

假意按摩,強脫護士衣褲,得逞之後,被害人向警方報案,於三日前

以妨害性自主罪函送法辦。

個人見解:

由於新聞內容之敘述不是很清楚,茲大概推敲可能觸犯之法律。


刑法第10條第五項之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