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子啃老十年 父收回豪宅

2011041510:00
內容簡述:

一名身價上億之A先生,於十年前將豪宅送給B子。
不料B子從此之後不再工作,一切開銷都由父母來繳費。
夫婦祭出民法的「防不孝條款」,以兒子不奉養父母為由,
申請返還獲准。

個人見解:
要談防不孝條款,茲先談談民法中贈與之定義。
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贈與給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至於可否撤銷呢?這就談到新聞所提及的防不孝條款。
依民法第416條之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以下情事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部分條文省略)
而此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時,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就此新聞而言,A父認為B子就這一年內不履行扶養義務
而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