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自然是無令狀搜索,也就是不須要搜索票就可以搜索了。
如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以及同意搜索。
附帶搜索,這是為了維護執法人員的安全而設。
刑訴第130條規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所以當警方逮捕犯人之後,可以先行對之搜身,
以防他身上可能有凶器突襲執法人員。
而逕行搜索則規定於刑訴第1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這些搜索,則是因為要犯人逃進屋內,或是發現正有人在屋內犯罪,
而強行進入屋內搜索。
而同意搜索,則是被搜索人自願放棄自己的隱私權,讓警方進行搜索。
規定於刑訴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