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問題我區分成定義、性質而言說明之。
就定義部分而言:
所謂刑法,
是規定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以受遏止犯罪之效,維持社會秩序之法律。
就性質部分而言:
其屬於公法、強行法、行為法、國內法與實體法。
析述如下:
1、公法:刑法之規定乃國家與人民間權力服從關係,國家對犯罪行為人有制裁之權力的法律。
2、強行法:刑法具有絕對適用之效力,不容許人民隨意變更或選擇而必須絕對遵守之法律。
除告訴乃論及請求乃論之外,有犯罪有科刑,非當事人可左右。
3、行為法:刑法,乃是規定人民犯罪與否之法律,係行為之表現,故為行為法。
4、國內法:刑法效力原則上僅能及於一國領域,故為國內法。
5、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即為實體法。而刑法實質上規定犯罪之種類與
刑罰範圍之法律,故係實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