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刑法≠刑事訴訟法嗎?

2011040610:00
緣由:曾有網友詢問一些刑法上的問題之後,想了解證據問題。
我便回答,證據部分的問題,不屬於刑法,而係屬於刑事訴訟法上之問題。
網友吃驚的問,這兩者不一樣嗎?
我想這是很嚴重的誤解,提出來與有緣看到此文章之人分享。

個人見解如下:
所謂之刑法,係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之法律。
簡單的說,也就是作了啥事,就會受到啥樣刑罰的法律。
而刑事訴訟法,係程序法,規範檢調機關調查與法院之審判程序問題。
主要的程序大致可區分為四大部分:亦即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部分。

偵查部分而言:
偵查機關發現有犯罪存在之可能時,為確定犯罪嫌疑,以及犯人等,
所為之證據發現、蒐集與保全等等。

起訴部分而言:
我國採公訴、自訴雙軌制。
因此大致可分為公訴與自訴部分。
就公訴部分,檢察官按造偵查所得知的事實與證據,足認為
被告有足夠嫌疑時,對於被告提起公訴,請求法院進行審判。
而就自訴部分,則須被害人或者與其有特定關係之人,委託律師為代理人,
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部分而言:
法院就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或自訴人所提起之公訴進行審判。
而審判大致可分為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

執行部分而言:
國家以公權力實現法院裁判之內容,以完成刑事訴訟完成刑罰權行使。

所以請別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當成是相同的,
也別認為刑事訴訟法之縮寫、簡稱就是刑法!!!!
刑事訴訟法簡稱只有刑訴而已!!


  •   哇 於 2014-08-26 20:32 2F
  • 感謝! 對於疑惑時,看到這篇的我是在太棒了!
  •   路人 於 2014-02-24 23:29 1F
  • 長知識了X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