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哪些人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那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意義為何呢?
依據民法75條之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人,在法律上所作的法律行為,完全無效。
那這類型的人如果要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民法第76條之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需要其他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方具備法律效力。
這樣的說明,略顯抽象,自就此於下篇舉例以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