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篇所述,茲舉一例以說明之。
今日小明才六歲,相當的喜歡吃巧克力。
而就在住家隔壁,正是經營便利商店。
於是小明拿了過年才拿到的壓歲錢,跟店家買了一包巧克力。
這樣的法律行為有效嗎?茲就此簡述如下。
小明年方六歲,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此觀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自明。
又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此觀民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自明。
而由題可知,小明乃自己一人向店家為購買巧克力的意思表示,
並無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此買賣契約無效。
再來茲想說說何謂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於下篇說明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