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認定及其否認(一)

2011072710:00
緣起:

最近有網友對於兩則新聞不甚瞭解。
希望茲可以說明關於親屬關係確認的問題。
而茲稍微閱覽此二篇新聞之後,
其實關鍵點都在於如何認定婚生子女,以及婚生子女否認之訴這類的問題。
而茲在徵得網友的同意之後,已將這兩篇新聞剪取下來。
就以該二則新聞作為範例說明之。
故茲在以下的篇幅將稍作說明,何謂婚生子女?
以及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相關的主體以及期間的限制加以說明。
茲先行將這兩個新聞本文排置於下,以便說明之。


新聞一:
外遇生金髮洋娃娃 洋老爸跨海打官司要人

更新日期:2011/07/12 11:47
張姓女子與丈夫吵架後,一氣之下到歐洲散心,遇上荷蘭男子羅賓,兩人在國外共譜戀曲相處月餘。返台後張女生下金髮藍眼睛的洋娃娃,與丈夫和好並共同扶養。羅賓要求見面與女兒相認被拒,跨海提告,請求否認子女關係,被法院判敗訴,但羅賓又以女兒名義上訴,試圖要回相隔千里的骨肉。
張姓女子2年多前與丈夫吵架,負氣出國去歐洲遊玩,遇上荷蘭籍男子羅賓(音譯),兩人相處一個多月,發生多次親密行為。98年初張女返台後發現懷孕,曾電話告知羅賓,對方則滿心期待女兒出生,並希望帶回歐洲撫養。同年9月份張女生下女兒,是個金髮藍眼睛的漂亮女娃。
由於女娃彷彿玩具洋娃娃般的可愛,讓夫妻倆人都疼愛,也因此張女與丈夫和好,決定共同撫養,將女娃當成親生女兒看待,不在乎外界對他們的奇異眼光。羅賓得知後曾數度要求來台會見,並確認父女關係,都被張女冷處理,拒絕驗DNA,也不帶女兒上法庭。羅賓因此委託律師,跨海來台打民事官司,要求法院確認張女丈夫與女娃的親子關係不存在。
台灣民法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訴請否認子女,且女娃是在張女婚姻關係期間所生,確屬婚生子女,即使有親密關係的外遇對象也無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因此判決羅賓敗訴。不過羅賓再接再厲,與律師商量後決定以女兒名義,提出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但法界人士一般認為,在法理上羅賓與女娃並無實質關係,不是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沒資格提出此訴訟,很可能會敗訴或被駁回。


新聞二:

養豬大戶怕分產借精生女不認帳

更新日期:2011/07/12 03:24
中國時報【郭良傑/臺北報導】
彰化縣詹姓養豬大戶罹患不孕症,婚後抱養大舅子的兒子,又讓賴姓前妻借精生女,詹、賴前年離婚後,詹擔心前妻爭產,先否認與兒子的親子關係確定,再提否認女兒親子關係。最高法院認為,詹某七年前就知道借精生女一事,已超過提訴的兩年時效,昨判詹某敗訴確定。
四十四歲的詹某飼養上千頭豬,廿一年前與賴女結婚,詹卻在婚後發現得了無精蟲症,兩人不斷嘗試人工受孕仍失敗。賴女在婚後第三年,回娘家抱回兄、嫂所生兒子,謊報兩人所生,九十三年間,賴女以「借精」受孕生下一女。
九十六年間,詹、賴兩人離婚後又登記結婚,九十八年四月再次協議離婚,詹給了賴女一棟房子,後賴女要求復合,並要求其他財產,兩人因此發生衝突,詹擔心賴女用「復合」及孩子要脅分取更多財產,遂接連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
在否認兒子的親子關係勝訴確定後,詹某繼續提告,強調女兒不是他的骨肉。但賴女反控,她在九十三年七月中,以「借精」生女,詹完全知情,詹是在九十八年兩人離婚後,才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已經超過民法規定知悉非婚生子女兩年內提告的期限。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詹某知道女兒不是他的骨肉,卻未在兩年之內提告,依法不得再提起這件否認子女之訴,判他敗訴確定。

再來茲於下篇開始探討婚生子女的意義以及該如何推定的問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