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今天有共有人A、B、C。各有甲地應有部分1/3。
今天A、B兩共有人想出賣甲地給D,但是C不願意。
這在法律上,該如何去解決?
原則上,依據我國民法第819第二項之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出賣共有物,這是法律上處分。
也就是原則上,應該得到C的同意才可以。
不過特別法又優先於普通法。相對於民法來說,土地法屬於特別法。
依據土地法34-1第一項的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而今天共有人有A、B兩人,顯然已經過半數。
而且,兩人的應有部分的土地有2/3也已經過半數。
這時候,依據多數決的決定,自然可以把這甲地出賣給D。
而這筆土地所出賣的價金當然不能由A、B二人獨吞。
如果出賣甲地價金為600萬,
則依據三人應有部分的比例,可各得200萬元。
以上為茲對於共有物出賣疑慮粗疏淺白的解釋。
若有疏漏錯字等等,尚祈不吝斧正。